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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4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严秀容与帅玉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秀容,帅玉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4民初512号原告:严秀容,女,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帅玉祝,女,1967年11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原告严秀容与被告帅玉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严秀容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严秀容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秀容撤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严秀容负担。审判员  黄仲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楚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