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4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严秀容与帅玉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秀容,帅玉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4民初512号原告:严秀容,女,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帅玉祝,女,1967年11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原告严秀容与被告帅玉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严秀容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严秀容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秀容撤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严秀容负担。审判员 黄仲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楚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