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民初3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李长福与北京冠盛家居装饰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卢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福,北京冠盛家居装饰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卢敏,北京冠盛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3857号原告李长福,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北京冠盛家居装饰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泉南西大街241号天颐休闲广场三层西侧301-305、3011、3022、30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500340002738。负责人岳献峰。被告卢敏,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北京冠盛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蔚园3号楼1303室,组织机构代码785549801。法定代表人岳献峰。李长福与北京冠盛家居有限公司、卢敏、北京冠盛家居装饰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李长福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福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李长福负担。审 判 长 徐文涛审 判 员 赵立东人民陪审员 刘素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宇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