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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钟文玉与徐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文玉,徐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18号申请执行人:钟文玉,男,1936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宇宙地镇新地村新地组。被申请执行人:徐磊,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宇宙地镇新地大队沈营子组,现住克什克腾旗热水开发区一席之地饭店南边胡同里第二家。本院在执行钟文玉与徐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徐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