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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郭东霞与唐治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纳入失信执行决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豫1721执648号本院在执行郭东霞与唐治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唐治山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1)项规定,决定如下:将唐治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