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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吴涛与邓言刚、蚌埠市永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涛,邓言刚,蚌埠市永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756号原告:吴涛,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贵(吴涛父亲),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邓言刚,男,1975年12月31日,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蚌埠市永芳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凤阳东路473号。法定代表人:顾荣芳,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中路133号。负责人:方平,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堃,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涛与被告邓言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涛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8元,减半收取为1719元,由原告吴涛负担。审判员 万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廷飞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