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3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秀贞等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贞,吕奉伟,北京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博运通建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3349号申请执行人刘秀贞,女,198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吕奉伟,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北京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四平园9号。法定代表人李嘉志,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博运通建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宏汇园18号楼四层。法定代表人汪国文,总经理。关于刘秀贞与吕奉伟、北京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博运通建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27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吕奉伟、北京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博运通建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奉伟、北京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博运通建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焦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