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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长春市隆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诚捷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隆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诚捷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676号原告:长春市隆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泰来街82号轻铁湖西花园19栋201室。法定代表人:王振昌,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莉廷,吉林五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诚捷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合心镇三间村。法定代表人:依小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书秀,吉林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伟,男,汉族,1986年4月8日生,该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隆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隆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0.00元减半收取3725.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刘韦廷人民陪审员  孙英杰人民陪审员  杨淑清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康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