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诉刘宇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82刑初75号公诉机关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宇,男,四川省什邡市人,汉族。2016年12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经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什邡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什邡市人民检察院以什检公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宇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铃凌、王永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刘宇因无经济来源预谋盗窃父母钱财。被告人刘宇在什邡市家中窃取到其父亲刘某的华西证券交易卡和密码,2016年10月底至2016年11月初期间,被告人刘宇使用华西证券交易卡私自变卖刘某的股票,并将证券交易卡内的人民币47500元先后三次转入刘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中。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刘宇持盗得的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到移动营业厅补办了刘某使用的电话卡为自己使用。被告人刘宇使用该电话号码注册微信号并绑定中国建设银行卡,通过微信支付方式窃取、消费银行卡内人民币。同时被告人刘宇用该电话号码注册中国建设银行手机银行,通过中国建设银行“龙支付”功能在该行ATM机中窃取银行卡内现金人民币。被告人刘宇通过上述方式共窃取刘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人民币共计84737元,并将其挥霍一空。2016年11月6日,被告人刘宇的母亲何某报案至什邡市公安局,随后被告人刘宇被挡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刘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宇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其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随案移送并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诉请本院依法予以制裁。庭审中,被告人刘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刘宇因无经济来源预谋盗窃父母钱财。并在家中窃取其父亲刘某的华西证券交易卡和密码,2016年10月底至2016年11月初期间,被告人刘宇使用华西证券交易卡私自变卖刘某的股票,并将证券交易卡内的人民币47500元先后三次转入刘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中。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刘宇持盗得的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到移动营业厅补办了刘某使用的电话卡为自己使用。被告人刘宇使用该电话号码注册微信号并绑定中国建设银行卡,通过微信、ATM机等支付方式窃取、消费、提现该银行卡内存款。共计人民币84737元。2016年11月6日,被告人刘宇的母亲何某报案至什邡市公安局,同年12月22日被告人刘宇被挡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失主的陈述、证人证言、归案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刘宇的历次供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能够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被告人刘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危害了社会,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盗窃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什邡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宇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宇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应当从宽处罚。综合被告人刘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12月21日止;所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宇盗窃所得赃物人民币八万四千七百三十七元依法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忠人民陪审员 胡乃明人民陪审员 毛焰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晓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