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忠华与被告范贵聪健康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华,范贵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759号原告陈忠华,男,生于1964年11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范贵聪,男,生于1984年2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华与被告范贵聪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忠华撤回对被告范贵聪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元,原告陈忠华自愿承担。审 判 员 汪永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星法官助理 胡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