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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忠华与被告范贵聪健康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华,范贵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759号原告陈忠华,男,生于1964年11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范贵聪,男,生于1984年2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华与被告范贵聪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忠华撤回对被告范贵聪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元,原告陈忠华自愿承担。审 判 员 汪永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星法官助理 胡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