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3执9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宝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宝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卫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9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张宝玉,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宝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山东省利津县。法定代表人:郭立保,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卫海,男,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东营顺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宝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卫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503民初7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卫青审判员 张红卫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