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唐海侠与张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侠,张英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574号原告:唐海侠,女,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张英杰,女,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原告唐海侠诉被告张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唐海侠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销对被告张英杰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海侠对被告张英杰的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唐海侠负担。审判员 刘天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