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家宝与林文志、苏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宝,林文志,苏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923号原告:陈家宝,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林文志,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苏玉霞,女,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人,住德化县。原告陈家宝与被告林文志、苏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陈家宝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被告已偿还了本案借款,现陈家宝向本院申请撤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家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家宝负担,限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陈千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荣华速录员 陈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