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3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健祥和王爱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祥,王爱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民初3766号原告张健祥。被告王爱丽。原告张健祥与被告王爱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健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爱丽经本院公告送���开庭传票后,无正当原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本案已审理完毕。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6900元,水费300元,物业费400元,2014年和2015年取暖费4809元,违约金4500元,合计16909元(2016年3月6日至2016年6月5日),后期房租计至实际腾房之日。2、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居民房屋出租合同》。3、判令被告立即将房屋交还原告,并恢复原状。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6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501号(原白银路369号)801室房屋出租给被告,租期一年,房租每月2300元,交付方式为三个月预付,水电费、物业费、取暖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一直拖欠租金及相关费用,原告为维护权益,遂诉至法院。被告因未到庭,���未发表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6日,原、被告签订《居民房屋出租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501号(原白银路369号)801室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一年(2016年3月5日至2017年3月5日),房租每年27600元(每月2300元),交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租金27600元,同时缴纳押金6900元。水电费、物业费、取暖费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被告并未实际缴纳租金,原告处于信任的原因将涉案房屋交付给被告承租,被告于2016年4月16日书写承诺”2016年4月21日前将房租缴清,每天付100元违约金”,但被告并未缴纳房租,于2016年8月11日和2016年8月18日再次书面承诺缴清房租,腾交房屋。截至合同期满之日(2017年3月5日),被告仍未缴纳房租,也未向原告腾交房屋,原告于2017年3月7日私力救济,开锁收回涉案房屋。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被告签订《居民房屋出租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已按合同内容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却未支付房租,故原告请求被告缴纳2016年3月6日至2017年3月5日的房租及违约金45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水费、物业费及暖气费的诉讼请求,原告虽主张被告拖欠的水费为300元、物业费400元,但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水的实际用量及水费的收费标准及物业收费标准,亦未向法庭提供水费、物业费欠缴的证据,证据不足,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和2015年暖气费的诉讼请求,因此笔暖气费产生于原、被告于2016年3月6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前,原告可另行起诉,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解除签订的《居民房屋出租合同》的诉讼请求,因合同约定履行期限为2016年3月6日至2017年3月5日一年,履行期限已到期,2017年3月7日原告已经自行收回房屋,原、被告签订的《居民房屋出租合同》自动终止。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腾交涉案房屋及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已于2017年3月7日自行收回房屋并恢复原状,故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已经实现。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爱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健祥房屋租金27600元(2016年3月6日至2017年3月5日)及违约金4500元,合计32100元。二、驳回原告张健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元,由被告王爱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春彦代理审判员 黄劲松人民陪审员 董瑛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施璞琰????????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