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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2执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桂萍申请铁岭市求精阀门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铁岭市求精阀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02执86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铁岭市求精阀门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铁岭市西辽海工业园区辽海南路。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铁岭市求精阀门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辽1202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辽1202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此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威审判员 闫利剑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