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凌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32民初355号 原告:凌某,女,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被告:江某,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凌某负担。 审判员 侯杰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