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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郭运光与文来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运光,文来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1557号原告:郭运光,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兴瑞,云南万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1310227512。被告:文来稳,男,195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原告郭运光与被告文来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郭运光诉称,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文来稳偿还原告郭运光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44000元,共计本息344000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份,被告文来稳因资金短缺,向原告郭运光借款20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为2%,原告委托案外人章先坤将借款交付给被告文来稳,因双方是朋友关系,被告文来稳未出具借条,借款二年过后,于2015年10月17日经过双方结算,借款本金产生的利息120000元,原告郭运光作出让步,利息为80000元,当日被告文来稳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郭运光,内容:今借到郭运光身份证号码()现金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小写(¥280000元)整。借款人:文来稳,身份证号码,借款日期:2015年10月17日。原告郭运光多次找被告文来稳催要借款,被告文来稳找各种理由拒绝还本偿息。文来稳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被告文来稳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系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富村镇烂泥箐村148号,所以该案管辖权应属于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鸿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