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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5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羽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5刑初157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羽,男,1982年11月15日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宁建检诉刑诉[2017]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羽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周羽酒后驾驶苏A×××××号牌的轿车,沿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奥体中心附近时,撞上路中间隔离花坛造成交通事故。被告人周羽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抓获。经检验,被告人周羽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7.9mg/100ml。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羽有自首以及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周羽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周羽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羽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冰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