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执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陈炳华没收财产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3执10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陈炳华,男,汉族,1974年9月20日生,广东省罗定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罗定市。关于陈炳华没收财产刑执行一案,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53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刑终1130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陈炳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劵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并派员向国土、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陈炳华银行存款98992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尚在监狱服刑。本院认为,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陈炳华穷尽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已查明的财产进行了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53执10号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润棠代理审判员 房 驰代理审判员 尹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小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