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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5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飞虎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飞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5刑初9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飞虎,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湖南省江永县人,瑶族,初中文化,居民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日经江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2017年3月2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现在家。辩护人赵辉,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蒋小玲,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永检公诉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飞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织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志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飞虎及其辩护人赵辉、蒋小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2日下午,吴某在江永县潇浦镇西门街桌球室被(贺某)殴打,15时许,吴某和蒋某1、蒋某2、蒋某3骑摩托车到该桌球室找贺某理论,吴某一进桌球室就指着贺某质问为何要打他,随后打了贺某一拳,之后双方就拿着凳子互打对方,而在一旁与贺某一起打桌球的被告人黄飞虎及刘某(另案处理)等人也帮助贺某殴打吴某。期间黄飞虎的头部被吴某打伤,吴某也被贺某等人打伤,吴某见多人围着他殴打,并跑出了桌球室。贺某等人仍追打吴某,在吴某往潇浦镇十字街方向跑时,贺某将其拦住,贺某与追上来的刘某继续殴打吴某,并拿着菜刀朝吴某身上砍了几刀,吴某用右手去挡黄飞虎砍过来的菜刀,导致右手和肩膀受伤。吴某挣脱黄飞虎后,贺某、黄飞虎等人逃离现场。经永州市永明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被黄飞虎砍伤的右手臂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黄飞虎于2017年1月13日到江永县公安局自首。该院认为,被告人黄飞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黄飞虎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量刑,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黄飞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法庭给予其从宽处罚。被告人黄飞虎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黄飞虎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对受害人与他人之间的矛盾是不清楚的,被告人在劝解时受到殴打,自己没有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系激情犯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黄飞虎事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以前表现较好,没有受到其他刑事处罚,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黄飞虎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飞虎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飞虎与被害人吴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吴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物证伤情痕迹照片;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诊断证明书、刑事和解协议、收条及谅解书等;证人宋武荣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被告人黄飞虎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飞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飞虎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飞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飞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对被告人黄飞虎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黄飞虎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罚以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飞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义 宏审 判 员  蒋公查人民陪审员  王年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低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