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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安徽杰克耐腐泵阀有限公司与蕲春县自来水公司、铜陵市兴达阀门总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杰克耐腐泵阀有限公司,蕲春县自来水公司,铜陵市兴达阀门总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397号原告:安徽杰克耐腐泵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龙湖路先锋西村65栋101号。法定代表人:陶大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建和,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蕲春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齐昌大道160号。法定代表人:丁全军。被告:铜陵市兴达阀门总厂,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北段***号。负责人:孙洪兴,该厂厂长。原告安徽杰克耐腐泵阀有限公司与被告蕲春县自来水公司、铜陵市兴达阀门总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安徽杰克耐腐泵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杰克耐腐泵阀有限公司以被告蕲春县自来水公司已支付货款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蕲春县自来水公司、铜陵市兴达阀门总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杰克耐腐泵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86元,减半收取计2643元,由原告安徽杰克耐腐泵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国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