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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曲胜杰路俊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胜杰,陆俊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1349号原告曲胜杰,男,1956年1月15日,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陆俊平,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曲胜杰诉被告陆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曲胜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胜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胜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50元,减半收取21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四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沙晓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