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恢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李承明、李翠南与罗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承明,李翠南,罗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恢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承明,男,195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申请执行人:李翠南,女,195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执行人:罗庆,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关于李承明、李翠南申请执行罗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萝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鉴于罗庆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李承明、李翠南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2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1、双方确认本案以人民币9万元和解,且不计算迟延利息;2、9万元分四期履行:第一期于2017年10月1日前支付2万元;第二期于2018年5月1日前支付3万元;第三期于2018年10月1日前支付3万元;第四期于2019年2月1日前支付1万元;3、上述9万元全部转入李承明名下农业银行的开户账号(62×××76);4、罗庆若发生迟延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申请人有权恢复原判决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我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本院认为,现双方当事人已依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恢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对原生效文书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鑫审 判 员 李升山代理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赖立文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