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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民初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杨燕云申请保全龙建平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燕云,龙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保1475号原告杨燕云被告龙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燕云诉被告龙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龙建平在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应得案件款44078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原告杨燕云用在锦屏县三江镇排洞望江新城**栋*单元***号(房产证号:2016锦屏县不动产权第000****号)为本案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龙建平在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应得案件款440780.00元。二、查封原告杨燕云用于担保的位于锦屏县三江镇排洞望江新城**栋*单元***号(房产证号:2016锦屏县不动产权第000****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亨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承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