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应玉娥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玉娥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3刑初55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应玉娥,女,1962年12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百隆商铺业主委员会出纳,住西安市莲湖区。2015年4月29日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6]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玉娥犯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应玉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应玉娥自2010年起经选举担任小寨百隆商铺业主委员会的出纳,在未经百隆商铺业委会监督小组及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于2014年4月28日将其个人光大银行账户(账号:62×××17)保管的150万元合同款以个人名义分别借给高某1100万元、冯某50万元,并赚取高额利息共计21万元,至案发前有80万元未归还。2014年6月24日,应玉娥个人中国银行账户(账号:10×××08)收到陕西必胜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款90万元,未经百隆商铺业委会及业主同意,当日将钱款转入其平安银行账户(账号:62×××89)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应玉娥于2015年4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应玉娥家属退还赃款20万元。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应玉娥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应玉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左右。庭审中被告人应玉娥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应玉娥自2010年起经选举担任小寨百隆商铺业主委员会的出纳,在未经百隆商铺业委会监督小组及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于2014年4月28日将其个人光大银行账户(账号:62×××17)保管的150万元合同款以个人名义分别借给高某1100万元、冯某50万元,并赚取高额利息共计21万元,至案发前有80万元未归还。2014年6月24日,应玉娥个人中国银行账户(账号:10×××08)收到陕西必胜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款90万元,未经百隆商铺业委会及业主同意,当日将钱款转入其平安银行账户(账号:62×××89)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应玉娥于2015年4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应玉娥家属代为退还赃款43万元,其中有23万元已退还给百隆商铺业主委员会,另有20万元暂扣于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上述事实,被告人应玉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任职证明、劳动合同书、印鉴资料、百隆商铺业委会账务资料、银行交易流水、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对账单、转账凭证、理财认购凭证、收条、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袁某、雷某、张某、童某3、童某2、高某2、毛某、王某2、李某、高某1、冯某、王某3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应玉娥的供述和辩解;4、陕西普华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应玉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和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应玉娥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应玉娥在庭审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亲属积极代为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应玉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执行至2017年5月28日止)。二、被告人应玉娥亲属代为退赔的20万元由暂扣单位依法发还被害单位,剩余赃款127万元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单位。三、违法所得21万元及被告人应玉娥用赃款购买理财产品所得收益追缴后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毛宏波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人民陪审员 桑成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雨打印:相丽华校对:张雨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