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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北卓越集团天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傅文渠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卓越集团天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傅文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67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卓越集团天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五龙河大道。法定代表人刘乾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傅文渠,男,汉族,生于1961年7月25日,福建省兰安市人,村民。本院在执行湖北卓越集团天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傅文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傅文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2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周祥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丽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