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4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荣缘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荣缘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4837号原告: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黄骅港南疏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7825909566。法定代表人:詹国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荣缘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海州区开发区经一路****号。法定代表人:尹广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荣缘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4月14日向原告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滕奉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