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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厦门艺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建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艺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建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1546号原告:厦门艺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钟林路12号1802单元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798064264U。法定代表人:林丽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贵,职员。被告:林建城,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原告厦门艺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建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纠纷已自行庭外和解,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艺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艺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艺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小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蔡凯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