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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30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孝丰唐志兴、夏代春、李小平、万凡、杨宁、曾兵与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并案裁定书

法院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孝丰,唐志兴,夏代春,李小平,万凡,杨宁,曾兵,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卡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302执30号申请执行人:王孝丰,男,汉族,系四川遂宁市人,务工,现住四川遂宁市。委托代理人:王梅,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唐志兴,男,汉族,系四川遂宁市人,务工,现住四川遂宁市。委托代理人:王梅,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夏代春,女,汉族,系四川遂宁市人,务工,现住四川遂宁市。委托代理人:王梅,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李小平,男,汉族,系四川省岳池县人,务工,现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代理人:王梅,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万凡,男,汉族,系四川省邻水县人,务工,现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代理人:王梅,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杨宁,男,汉族,系四川遂宁市人,现住四川遂宁市。委托代理人:王梅,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曾兵,男,汉族,系四川遂宁市船山区人,务工,现住四川遂宁市船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梅,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广华大道一段218号。法定代表人蒋斌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2014)昌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以(2017)藏0302执25号,立案执行申请人王孝丰与被执行人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2014)昌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以(2017)藏0302执26号,立案执行申请人唐志兴与被执行人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2014)昌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以(2017)藏0302执27号,立案执行申请人夏代春与被执行人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2014)昌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以(2017)藏0302执28号,立案执行申请人李小平与被执行人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2014)昌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以(2017)藏0302执29号,立案执行申请人万凡与被执行人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2014)昌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以(2017)藏0302执30号,立案执行申请人杨宁与被执行人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2014)昌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以(2017)藏0302执31号,立案执行申请人曾兵与被执行人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共计412247.49元,由于上述案件被执行人均为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为便于统一管理和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王孝丰申请执行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唐志兴申请执行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夏代春申请执行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李小平申请执行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万凡申请执行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杨宁申请执行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曾兵申请执行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共七案并入本案统一执行。审 判 长 措仁群培审 判 员 黄  勇代理审判员 卓玛央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范  帅唐志兴、夏代春、李小平、万凡、杨宁、曾兵、中美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