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执5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池州市南门门窗厂与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市南门门窗厂,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5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南门门窗厂,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湖光苑小区5号。经营者,胡启龙。被执行人: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胡建林。本院在执行池州市南门门窗厂与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有号牌为皖R×××××号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皖R×××××号客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长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古剑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