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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辖终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毛卫军与谢金豹、陕西乐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金豹,毛卫军,陕西乐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金豹,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卫军,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川县。原审被告:陕西乐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6号利君V时代1幢1单元11902室。上诉人谢金豹因与被上诉人毛卫军及原审被告陕西乐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2民初14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谢金豹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是以个人名义向被上诉人出具的借条,与原审被告陕西乐分公司无任何关系,故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河南省,依法本案完全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原告毛卫军原审时以被告谢金豹因其公司(原审被告之一)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经多次催要未还为由,提出起诉。要求原审二名被告共同归还借款,并提交了借据等证据。因此,原审被告陕西乐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为本案适格被告,其住所地位于西安市辖区,原告选择向原审二名被告之一住所地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法院认定管辖事实清楚,确认管辖权,与法有据,其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