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海玉与盛跃、王爱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玉,盛跃,王爱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753号原告:王海玉,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保建,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跃,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王爱新,女,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王海玉与被告盛跃、被告王爱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王海玉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王海玉负担。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