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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海玉与盛跃、王爱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玉,盛跃,王爱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753号原告:王海玉,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保建,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跃,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王爱新,女,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王海玉与被告盛跃、被告王爱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王海玉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王海玉负担。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