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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荆门荆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华、李德全追偿权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荆门荆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华,李德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财保50号申请人:荆门荆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法定代表人:郑元生,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赵华,女,生于1966年5月27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被申请人:李德全,男,生于1961年8月6日,汉族,荆门市人,住址同上。申请人荆门荆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华、李德全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荆门荆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赵华、李德全位于荆门市X号第X幢第X层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X)。申请人荆门荆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用以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购买的保险一份为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荆门荆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华、李德全位于荆门市X号第X幢第X层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变卖、变更等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传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荆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