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杨雪梅与来国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梅,来国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02民初1083号原告:杨雪梅,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来国福,西峰区。原告杨雪梅与被告来国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雪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被告来国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雪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私自从原告银行卡内取走的现金人民币9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承担占用原告资金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10月30日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原告离婚之后与被告再无经济来往。但被告时常对原告的生活进行干扰,也经常因为孩子的教育问题和原告争吵。2016年2月初,被告无故殴打原告后,强行将原告的建设银行的银行卡拿走,分两次将卡内9万元现金转走。原告害怕被告殴打,便暂时没有报警。原告试图与被告协商退还事宜,但被告态度强硬,并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由于原告在离婚之后分得的财产及离婚之后经营收入均属个人财产,被告在无正当理由和法律事由的情形下将原告的财产拿走据为己有并拒不退还,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现请求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来国福辩称,我与原告共同经营酒行,原告的卡就是用于这个酒行的开支。我们虽然离婚,但现在还在一起生活,原告从我的卡里取钱,我也从她的卡里取过,还有一部分经济没有分开。所以原告要求我归还9万元,没有法律根据和事实依据,并且也不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法院应予以驳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经审理查明:杨雪梅与来国福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10月30日协议离婚,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都达成一致意见后,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为孩子的教育问题,双方有时也会沟通交流。2016年2月9日,来国福通过ATM机从杨雪梅的银行账户给自己账户转款5万元,2月10日,来国福又通过ATM机从杨雪梅的银行账户给自己账户转款4万元。后杨雪梅索要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被告协议离婚后,各自名下的财产应归各自所有,原告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在无合法根据及任何理由的情况下,从原告账户给自己转款90000元,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自己得了不当利益,依法应当予以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9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本案非借贷关系,对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6%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辩解他们离婚后仍然在一块同居生活,经济仍然未分开的辩解意见,其所举证据无法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来国福返还杨雪梅不当得利90000元。二、驳回杨雪梅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来国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军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耀锋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