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西安市未央区银州物资租赁站与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银州物资租赁站,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8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银州物资租赁站。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银州物资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银州物资租赁站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39981.45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66.6万元(承兑汇票),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2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 军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翠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