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庆昌、济宁市恒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昌,济宁市恒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676号申请执行人:张庆昌,男性,1962年7月26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执行人:济宁市恒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济宁市红星路东路40号。本院在执行张庆昌与济宁市恒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案件履行完毕,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12民初3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明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