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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民终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朱立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立俊,朱立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100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朱立俊。上诉人朱立俊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涟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6民初64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朱立俊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事实与理由:首先,涉案房屋是否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与建设施工许可证”,是确定涉案房屋是否合法的依据,而不是确定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人民法院不能把行政部门确定涉案房屋的合法性作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前置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无效合同,故一审法院应依法确定双方所订合同无效。其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被上诉人并非涉案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也不具备购买涉案房屋的主体资格。本院认为:上诉人朱立俊的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其与薛志强的买卖合同无效,该请求成立的前提是朱立俊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故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质上是要求确认自己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由于双方买卖的房屋为农村小产权房,而对于涉及小产权房引发的所有权纠纷,根据现有的司法政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朱立俊起诉正确。至于双方当事人的工程款是否结清,不属本案审查范围。综上,朱立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赵骏飞代理审判员  孙志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庞汝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