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芜湖世纪联华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芜湖世纪联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628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陶雨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张公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世纪联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常于冰,职务不详。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世纪联华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家平二O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凤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