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梅大川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湘07刑申2号梅大川:你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对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常刑一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提出: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有误;伤情鉴定是伪造的。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重新审理。本院经复查认为,你申诉提出:“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有误”的理由,经查,2013年12月2日晚上,你前往汉寿县农民街,经过零点夜市摊门口的时候,将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推倒、又用脚踢坏店外的招牌灯箱。店老板丁远波与你发生争执,正在吃夜宵的被害人龙海坤看到后上前劝解并了解情况。此时,你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龙海坤的后腰部刺伤,致其左肾破裂。随后,你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多名证人证言、物证、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你申诉所提:“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有误”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你申诉还提出:“伤情鉴定是伪造”的理由,经查,2013年12月2日晚上22时许,被害人龙海坤看到你在餐馆与一个30多岁的男子吵架,当时龙海坤讲了一句:“吵么得,都是朋友”。你拿刀就朝龙海坤冲过来,龙海坤用手去抓,没有抓住,刀就刺到龙海坤的身体了。龙海坤的伤情经汉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鉴定意见为龙海坤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这些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你曾供述,案发当晚,在夜市摊门口,碰翻一辆摩托车与人发生纠纷。拿出一把折叠匕首,把刀打开,边退边对人说“莫过来。”对方还是过来,后被警察抓获的事实。你申诉提出:“伤情鉴定是伪造”的理由与查证的客观事实不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与查证的客观事实不符。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