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1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徐康与如皋市永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康,如皋市永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12509号原告:徐康,男,汉族,1983年8月30日生,住浙江省淳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健,江苏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如皋市永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石庄镇新生港社区二十二组。法定代表人:陈爱华。管理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住所地:南通市。管理人负责人:陈标。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威,系永华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小组副组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秀山,江苏张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徐康与被告如皋市永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2月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3月1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徐康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康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10元,减半收取计2205元。审 判 长 刘德兵代理审判员 唐杨静人民陪审员 陈克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葛洲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