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2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邹本财与张永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本财,张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2执137号申请执行人:邹本财,男,汉族,1962年5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勤得利农垦社区。被执行人:张永刚,男,汉族,1979年6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勤得利农场场部。本院在执行邹本财与张永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5)建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邹本财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文和审判员 张 婷审判员 庄建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