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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02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欧军如与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周文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军如,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周文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02民初1556号原告:欧军如,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余江县。委托代理人赵华文,江西玉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7024号鲁班大厦写字楼14、15层,企业注册号:440301103295653。法定代表人李安,董事长。被告:周文清,男,1971年5月6日出生,住鹰潭市信江新区。委托代理人邹军,男,1975年12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艺,鹰潭市月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欧军如(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周文清(以下简称第二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欧军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军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912元,(原告欧军如已预交3824元,应退回1912元),由原告欧军如负担。审 判 长  陆卫华审 判 员  杜 涛人民陪审员  张晓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韩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