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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徐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徐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45号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银龙A区宾王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锁鸿,浙江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聪,女,199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元(已减半)元,由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余 芹人民陪审员  楼忠民人民陪审员  楼伟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晓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