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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执2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马光富、马光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光富,马光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2执2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光富,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马光云,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以(2017)皖0222民初40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马光云所有的挂靠在上海苏朗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沪D×××××重型厢式货车壹辆,现因申请人执行人马光富已与被执行人马光云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马光云所有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光云所有的挂靠在上海苏朗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沪D×××××重型厢式货车壹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玉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 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