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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许超与冯冠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超,冯冠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4民初957号原告:许超,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冯冠麒,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现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许超诉被告冯冠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冠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冯冠麒立即向其支付所欠货款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间,冯冠麒因其经营需要,多次向许超赊购装修材料。2016年2月7日,双方经结算,冯冠麒共下欠许超材料款5000元。同日冯冠麒向许超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间,冯冠麒因其经营需要多次向许超赊购装修材料。2016年2月7日,双方经结算,冯冠麒共下欠许超材料款5000元。同日冯冠麒向许超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到许超材料款伍仟元整,2016年3月中旬付清,欠款人冯冠麒”。后许超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许超与冯冠麒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许超按约向冯冠麒提供装修材料,而冯冠麒未按约支付所欠材料款,已构成违约,故对许超要求冯冠麒立即支付材料款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向法院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冠麒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许超货款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冯冠麒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皖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小明附:本案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