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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民初2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原告黄四友与被告陈天凤、刘洪平、胥世强、汤富平、刁健康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四友,陈天凤,刘洪平,胥世强,汤富平,刁健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1民初2932号原告:黄四友,男,1964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泸县。被告:陈天凤,女,1962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泸县。被告:刘洪平,男,1975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泸县。被告:胥世强,男,1975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泸县。被告:汤富平,男,1978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泸县。被告:刁健康,男,1966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四友与被告陈天凤、刘洪平、胥世强、汤富平、刁健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四友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四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7元,减半收取608.5元由原告黄四友承担。审判员  徐盛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向 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