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11执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冯娟娟申请执行平顶山市丰海实业有限公司、王世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娟娟,平顶山市丰海实业有限公司,王世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11执1197号申请执行人冯娟娟,女,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丰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慧霞,经理。被执行人王世成,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关于冯娟娟申请执行平顶山市丰海实业有限公司、王世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411民初12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丰海实业有限公司、王世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即日起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丰海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叶县洪庄杨乡兰南高速引线北侧叶国用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到期后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满前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春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向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