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徐飞与湖北瑞恒典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飞,湖北瑞恒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1284号原告:徐飞,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昭晖,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被告:湖北瑞恒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08-6号。法定代表人:任小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华,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思红,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飞诉被告湖北瑞恒典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徐飞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飞撤诉。审 判 员 万 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 鹏书 记 员 刘雪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