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谭爱勤、刘记东等与商水县水利局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爱勤,刘记东,刘娜娜,商水县水利局,商水县汾河管理段,商水县水利局周庄闸管理所,商水县胡吉镇人民政府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3民初1204号原告:谭爱勤,女,汉族,生于1959年7月15日,住商水县。原告:刘记东,男,汉族,生于1985年7月15日,住商水县。原告:刘娜娜,女,汉族,生于1989年4月16日,住商水县。被告商水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张玉敬,局长。委托代理人冉麦礼,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连红红,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商水县汾河管理段。负责人史前进,段长。委托代理人冉麦礼,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连红红,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商水县水利局周庄闸管理所。法定代表人刘浩,所长。委托代理人王维,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商水县胡吉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海亚。委托代理人翟克烈,商水县邓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谭爱勤、刘记东、刘娜娜诉被告商水县水利局、商水县汾河管理段、商水县水利局周庄闸管理所(以下简称商水闸管所)、商水县胡吉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胡吉镇政府)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受理后,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豫1623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原审原告谭爱勤、刘记东、刘娜娜不服本院判决,依法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7)豫16民终407号民事裁定:撤销商水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3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记东、被告商水县水利局及商水县汾河管理段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冉麦礼、连红红、被告商水闸管所法定代表人刘浩及委托代理人王维、被告胡吉镇政府委托代理人翟克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爱勤、刘记东、刘娜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四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5492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9日,原告亲属刘风山骑车沿汾河河堤经过黑沟闸处,由于夜间下雨河堤湿滑,致使其坠落入黑沟闸河内,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原告认为,被告商水县水利局周庄闸管所作为该闸的直接管理者,对安全隐患没有进行修复,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黑沟闸处堤防呈S型,且之前已经发生几次事故,在这种情况下,闸的两边没有设置任何防护栏,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商水县汾河段作为该堤防的直接管理单位,对其堤防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商水县水利局作为法定的管理单位,同时又是商水县周庄闸管所,商水县汾河段的举办单位、主管单位,对其管辖的行政区内的堤防、涵闸具有法定的管理职责,其未尽到管理职责。商水县胡吉镇人民政府对其辖区的水利设施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四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亲属刘风山的伤害有直接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1、胡吉镇许寨行政村卫生室证明一份,证明:2015年11月9日刘风山从黑沟闸跌落,随即送往周口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于2015年11月31日出院保守治疗,于2016年3月14日在家去世。现已埋葬。商水县胡吉镇许寨村民委员会,胡吉镇许寨行政村卫生室在证明上加盖印章。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三份、户口本一份。证明原告与伤者刘风山的关系。原告具备本案主体资格。3、××例、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CT报告单、长期医嘱单、外购药物收据、照片、周口市天久康药业有限公司医疗器械部收据一份、河南省同和堂医药有限公司发票5张、××保险住院补偿结算单一份。证明受害人刘风山受伤后治疗的事实及原告支付医疗费的情况。4、证人许某、谭某、刘某书面证言各一份。许某、谭某原审到庭证言各一份。许某原一审庭审中证明:2015年11月9日上午10点15分左右,接到刘记东的电话说刘风山从党桥桥上摔下去了,我开车赶往现场看到刘风山被人抬到上面,全身是泥,满头是血,意志不清。闸上路护栏因修路被毁坏了。随后120就到啦。我就跟随120到了中心医院。谭某原一审庭审中证明2015年11月9日上午10点20分左右,我在家里听说刘风山从党桥桥后面四门闸摔下来了,当我赶到现场时只见他躺在大闸下面,全身多处摔伤,左腿骨折,头部摔伤有肿,神志不清楚,叫他无意识,只是偶尔叹气。后来家人赶到后就送医院了。就在大概3个月前,从党桥桥到我们村修路,现在没有任何护栏和防护措施,大闸有2丈多高。所以导致人从此处摔下去,造成重伤。刘某的书面证言:2015年11月9号上午10点多,听村里人刘风山家人说,刘风山从党桥桥后的大闸上摔下来了,我到现场看到刘风山在闸下,人意志不清,满头是血,闸上路是刚修的,两边没有护栏。被告商水县水利局答辩称:水利局不应当承担责任,理由为:受害人受伤地点的桥梁不属于水利设施,水利局不是管理人。被告商水县闸管所答辩称:1,原告所诉没有事实依据,所诉事实与被告无关。事故的发生地点不是在黑沟闸。2、原告所称的河堤不必要设立防护栏,河道属于市政设施,河道管理处仅负责河堤的维护管理,没有自行设置护栏的义务。3、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利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无关人员不得上堤,禁止其他车辆通行。综上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闸管所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被告闸管所自行绘制的黑沟闸位置图一份。被告商水县汾河管理段答辩称:汾河段不应当对原告承担责任。理由为:汾河段不是本案受害人所诉致伤地点的桥梁管理人和建设者。被告胡吉镇政府答辩称:1、胡吉镇人民政府对发生原告所诉本次事故的河道没有法定的管理义务,且该出事地点不是胡吉镇人民政府管辖范围,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河堤在泥泞时除防汛车辆外其他车辆禁止通行。胡吉镇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系诉讼主体错误。胡吉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周口市市政区图一份。证明黑沟闸不属于胡吉镇人民政府管辖。被告商水县水利局周庄闸管理所申请本院调取的证据:商水县120急救指挥中心接警记录2份。接警记录记载:2015年11月9日10时34分120接到报警在胡吉党桥有人外伤。商水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电话记录簿一份。记录簿记载:2015年11月9日10时43分胡吉许寨有人外伤。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3证明了受害人刘凤山伤后住院治疗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刘记东对刘风山出事地点陈述:出事地点黑沟闸与党桥桥相距400米,120打电话确认出事地点,我们告诉120人已经抬上来了,我们抬到黑沟闸上,然后村里来了一辆电动三轮车,拉着伤者往商水方向走,在胡吉张岗村与120相会,120把人接到周口市中心医院治疗。原告的证据4证人许某对刘凤山出事情况证明:2015年11月9日上午10点15分左右,接到刘记东的电话说刘凤山从党桥桥上摔下去了,我开车赶往现场看到刘凤山被人抬到上面,全身是泥,满头是血,意志不清。闸上路护栏因修路被毁坏了。随后120就到啦。我就跟随120到了中心医院。刘记东的陈述与证人许某的证人证言不能相互印证。证人谭某、刘某的证言及许寨行政村的证明也与商水县120接警记录、当事人当庭陈述不能相互印证。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闸管所提交的证据系被告自行绘制,本院不应采信。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受害人刘风山出事地点为黑沟闸,认为四被告对黑沟闸均有管理的义务,但是,庭审中原告就出事地点所举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证据缺乏完整性和排他性。且原告就受害人刘风山出事故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未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原告诉请四被告与刘风山受到的伤害有直接关系,诉请判令被告赔偿损失证据不足,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谭爱勤、刘记东、刘娜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三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袁 茏审判员 杜五行审判员 李玉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梓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