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开化支行、高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开化支行,高瑜,童锦芳,何璐霏,柴雪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29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开化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城关镇芹南路62号-01号,组织机构代码:33703594-6。法定代表人:程紫红。被执行人:高瑜,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童锦芳,女,1990年6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何璐霏,男,1991年3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被执行人:柴雪倩,女,1992年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本院在执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开化支行与高瑜、童锦芳、何璐霏、柴雪倩(2017)浙0824执29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4执298号案的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协议最后履行期限第二日起二年内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伍秋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 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