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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执6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与易海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易海战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600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南二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00748263-9。负责人:陈小钢,主任。委托代理人:雷旭、陆骥雄,该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易海战,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关于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追缴易海战罚款一案,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作出的粤穗交罚[2015]Y20150322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决定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3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裁定准予执行,并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2016年7月20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47.72元,在按比例扣除执行费50元后,已将余款1697.72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2017年4月20日,本院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粤A×××××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2017年4月20日至2019年4月19日。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的辖区,本院依法委托该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在该院辖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该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11月29日,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5月22日,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已执行回来部分款项并退付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粤A×××××小型汽车,但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处置。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60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昌森执行员  李 端执行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震聪 搜索“”